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合同詐騙立案條件是什麼

合同詐騙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詐騙立案條件是什麼

合同詐騙立案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的立案條件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一方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達到5000元以上,就應該立案追訴。第二種是單位負責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將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也應該立案追訴。因此可見,合同詐騙的立案條件是詐騙行爲與詐騙金額相結合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九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1.正確把握立案標準,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合同詐騙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查明行爲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或者騙取的財物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就不構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糾紛處理。

2.正確區分合同詐騙行爲與合同糾紛的界限。二者的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如果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並且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也可預料其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訂立時有履行能力,但在簽訂合同後,由於種種事由而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應當作爲合同詐騙犯罪。但如果是本來有履行能力或本來可以有履行能力,簽訂合同後雖經努力,卻仍然由於某些原因無力履行的,則應作爲合同糾紛處理。

3、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二者在本質上都是詐騙行爲,都有詐騙的故意。區別的關鍵在於:

(1)犯罪時問不同。本罪發生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而一般詐騙罪沒有具體的時間、條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行爲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體規定的五種方式之一;而一般詐騙罪卻沒有具體的行爲方式限制。

4、關於詐騙數額的計算。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爲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標籤: 合同詐騙 立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xingshifanzui/3g1z9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