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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犯的歸類有什麼解釋?

行爲犯的歸類有什麼解釋?

一、行爲犯的歸類有什麼解釋?

行爲犯的歸類有什麼解釋?

行爲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刑法中行爲犯的罪名非常多。包括破壞軍婚罪、妨害作證罪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有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僞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什麼是行爲犯?

行爲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爲的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並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在行爲犯中,行爲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爲後,只有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這種程度的,不構成犯罪既遂。如脫逃罪以行爲人達到脫離監禁羈押的狀態和程度爲犯罪既遂的標誌,偷越國(邊)境罪以行爲人達到越過邊境線的程度爲犯罪既遂的標誌。

行爲犯是以完成危害行爲作爲犯罪的客觀要件,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爲,就構成行爲犯。行爲犯的既遂,不要求是否造成犯罪結果,只要是犯罪行爲實施完畢,就作爲行爲犯既遂狀態。

標籤: 歸類 行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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