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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吸收原則如何規定?

刑事犯罪的吸收原則如何規定?

是指以上述一種原則爲主、他種原則爲輔,將其分別適用於不同刑種或刑罰結構的數罪併罰吸收原則處罰方法。鑑於上述三種原則各有得失、難以概全,目前除極少數國家單純採用某一種原則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採用折衷的原則。這種綜合兼採用多種原則的作法,能夠使上述各原則得以合理取捨、揚長避短、趨利除弊、互爲補充、便於適用,綜合發揮統一的最優化功能。

刑事犯罪的吸收原則如何規定?

簡言之,即對數罪如何實行並罰。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吸收原則的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爲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都被最重的刑罰吸收。

併科原則也即相加原則,其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限制加重原則的內容是,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爲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爲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混合原則是指同時適用以上三項或其中兩項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據此,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犯罪判刑區別 重罪吸收輕罪,某人犯搶劫罪和盜竊罪,分別應判處10年和6年有期徒刑,結果只判處10年刑,盜竊罪的6年刑被搶劫罪的10年刑所吸收。唐朝和明朝法律都是採取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重罪刑吸收輕罪刑則是要根據犯罪分子的主觀意識來判斷,不是盲目的定刑。

一個刑事案件,涉及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如果不按照嚴格的法律規定,以及程序規範,會極大可能的造成人們的人身權益破壞,法官在罪行的量刑上也應當更加規範,擅於使用量刑原則。

標籤: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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