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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吸收犯如何定罪量刑?

我國的吸收犯如何定罪量刑?

一、我國的吸收犯如何定罪量刑?

我國的吸收犯如何定罪量刑?

在吸收犯的情況下,兩個犯罪行爲之間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被吸收的犯罪行爲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個犯罪論處。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爲一罪處理。

對於吸收犯,不能數罪併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1、行爲吸收輕行爲,即以數行爲中最重的行爲定罪處刑,其餘行爲被該行爲吸收;

2、行爲吸收從行爲,即如果數行爲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爲定罪處罰;

3、實行行爲吸收預備行爲,即數行爲中如果某一行爲是爲實施另一行爲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爲被另一行爲吸收,只按另一行爲定罪處刑。

二、吸收犯的特徵有哪些

第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爲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

吸收犯是數個犯罪行爲之間的吸收,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便無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爲應該是獨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備的數個犯罪行爲,均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

這是吸收犯的本質特徵。吸收犯只發生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行爲之間。

所謂“同一犯罪過程”,包括三個涵義:

一是基於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這是吸收犯的主觀特徵。行爲人實施的數個行爲是爲實現同一個犯罪意圖,由同一個犯罪故意支配。數行爲由一個故意支配,說明吸收犯只能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

不論吸收犯表現爲幾個犯罪行爲,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個,而且是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體的危害結果,這是吸收犯區別於連續犯的一個重要特徵。

二是數個行爲指向同一個被害對象,這是吸收犯的行爲特徵。吸收犯的數個行爲都作用於一個侵害目標,也表明處於同一個犯罪過程。如果行爲人指向不同的對象,不是吸收犯。

三是數個行爲侵害同一直接客體。反之,如果數個行爲雖針對同一個犯罪對象,但不是侵害同一犯罪客體,則不能構成吸收犯。四是數個行爲分開來看,均是獨立成罪的。這裏,數行爲與行爲人在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身體舉動不同。數個身體舉動,是一個行爲的數個動作,它們整體合成一個犯罪行爲。

需要說明,犯罪的時間和地點對吸收犯的成立沒有影響。只要處於一個犯罪過程中,無論行爲在何時何地實施,都是吸收犯。但吸收犯因法定原因而中斷。如某甲殺乙未遂、案發,被判刑,刑滿釋放後,甲又殺死乙,不是吸收犯而是獨立犯罪。

第三,數個行爲屬於同一罪質,這是吸收犯的法律特徵。

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爲之所以可以吸收爲一個犯罪,是因爲行爲人的數個行爲具有同一罪質。

同一罪質,就是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質。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質,一般表現爲觸犯同一罪名,但不是指相同的犯罪構成。同一罪質,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構成犯罪既遂、未遂、預備、中止各犯罪形態的各種行爲是同一罪質。二是共同犯罪中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或者主犯、脅從犯的諸行爲是同一罪質。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犯罪行爲,都是我國的刑事法律中不被允許的行爲,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法的規定,以避免出現不小心違法犯罪的行爲的發生。

標籤: 量刑 我國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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