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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刑法規定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一、刑法規定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刑法規定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爲爲另外一個犯罪行爲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的那個行爲來論罪,對被吸收的行爲不再予以論罪的情況。兩種行爲之間所以具有吸收關係,是因爲它們通常屬於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彼此之間存在着密切的聯繫,前行爲可能是後行爲發展的必經階段,後行爲可能是前行爲發展的自然結果。

根據國家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爲吸收輕行爲。這裏的重輕是根據行爲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爲吸收從行爲。這裏的主從是根據行爲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爲,其餘是主行爲。

3、實行行爲吸收非實行行爲,這裏的實行行爲與非實行行爲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爲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爲,而非實行行爲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爲、教唆行爲與幫助行爲等,例如犯罪分子爲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後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爲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爲。

二、吸收犯應該如何懲罰?

在吸收犯的情況下,兩個犯罪行爲之間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被吸收的犯罪行爲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個犯罪論處。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爲一罪處理。

對於吸收犯,不能數罪併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1、行爲吸收輕行爲,即以數行爲中最重的行爲定罪處刑,其餘行爲被該行爲吸收;

2、行爲吸收從行爲,即如果數行爲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爲定罪處罰;

3、實行行爲吸收預備行爲,即數行爲中如果某一行爲是爲實施另一行爲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爲被另一行爲吸收,只按另一行爲定罪處刑。

三、吸收犯的形式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爲吸收輕行爲。這裏的重輕是根據行爲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個人先非法制造槍支,後又將其所製造的槍支私藏起來,就應以非法制造槍支來論罪,而將私藏槍支的行爲予以吸收。

2、主行爲吸收從行爲。

這裏的主從是根據行爲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爲,其餘是主行爲。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殺人,後又提供殺人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幫助犯雙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爲,幫助是從行爲,應以教唆行爲吸收幫助行爲。

3、實行行爲吸收非實行行爲。

這裏的實行行爲與非實行行爲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爲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爲,而非實行行爲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爲、教唆行爲與幫助行爲等。例如犯罪分子爲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後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爲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爲。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因此,吸收峯是一個犯罪行爲因爲是另一個犯罪行爲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犯罪行爲吸收的情況。比如,入室搶劫,搶劫行爲吸收非法侵入住宅行爲。又比如,非法制造槍支後又非法持有槍支的,此時只定前者。

標籤: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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