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以下判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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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指在一個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人本應當在上一個刑罰幅度內量刑,但有減輕處罰的情節,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的刑罰幅度內量刑。
如果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被告人有重大功表現,法院可以決定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特殊假釋的核準
第三百三十六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覈。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後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第三百三十七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判決書、報請覈准的報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證據。
第三百三十八條 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覈准的,應當作出覈准裁定書;不予覈准的,應當作出不覈准裁定書,並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三百三十九條 依照本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透過開庭查清事實、覈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複覈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審理期限,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當報請進階人民法院複覈。進階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二)進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第三百四十二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覈准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書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
第三百四十三條 對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覈准的,應當作出覈准裁定書;不予覈准的,應當作出不覈准裁定書,並撤銷原裁定。
我國的法定刑是我國的刑事法律明確的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的一種處罰,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不要幹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以避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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