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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認罪認罰制度是否適用

死刑案件認罪認罰制度是否適用

一、死刑案件認罪認罰制度是否適用

死刑案件認罪認罰制度是否適用

死刑是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

認罪認罰從寬跟《刑法》第67條所規定的自首從寬一樣的,是指可以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刑法所規定的自首,並沒有限定某一類案件可以適用,某一類案件不可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一樣,沒有特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認罪認罰案件必須要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傾向。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二、認罪認罰制度適用標準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包括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等。

二是明確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認罪認罰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三是明確了“從寬”的把握。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從寬,但不是一律從寬,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四是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保障和被害方權益保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

五是明確了審前程序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積極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案件處理的意見,加強對偵查階段認罰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確保犯罪嫌疑人在自願認罪認罰的基礎上籤署具結書。

六是明確了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採納和調整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儘量協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七是明確了審判程序的適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覈實。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公訴人集中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認罪認罰的作用決定是否從寬,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八是規定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應當聽取合適成年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於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就算有認罪認罰的情形也要依法嚴懲。其最後犯罪分子有認罪認罰的情形,也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定,是否從寬。且判處死刑的犯罪一般都較爲嚴重,所以死刑在這個制度的適用上,基本是不能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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