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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重婚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一)刑事責任

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爲。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爲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與現行刑法相適應,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收小三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很蒼白。

(二)民事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爲,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潔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纔是目的。爲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定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的有關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姦、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合理借鑑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定的損害賠償制度,標誌着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其無效。並且重婚是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人民法院准予離婚。這種情況下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並且重婚的一方還將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標籤: 重婚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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