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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不減刑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罪不減刑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罪不減刑是怎樣的

減刑是一種對原判刑期進行適當減輕的執法活動,當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向法院申請減刑。那麼如果是故意傷害罪可以減刑麼?下面小編就爲大家解答一下故意傷害罪不減刑這一說法是否正確。

一、 故意傷害罪不減刑

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爲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於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因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傷害罪怎麼判刑

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爲。

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綜上所訴, 故意傷害罪不減刑 這一說法是錯誤的。只要受到刑事處罰的人符合減刑情節就可以申請減刑。也就是說只要具備因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以上三種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申請減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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