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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逮捕曾經故意犯罪的行爲人嗎?

應當逮捕曾經故意犯罪的行爲人嗎?

應當逮捕曾經故意犯罪的行爲人嗎?

一、應當逮捕曾經故意犯罪的行爲人嗎

曾經故意犯罪應當以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爲根據。曾經故意犯罪被法院依法判處刑罰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次故意犯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逮捕;曾經多次故意犯罪或者曾經故意犯罪與此次故意犯罪性質一致的,則不受上述五年時間限制。

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有證據證明該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並且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當他們發生以下五種情況或者有傾向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逮捕後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逮捕之後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爲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爲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麼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爲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對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此時是規定了追訴時效的制度的,和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一樣,此時都是對訴權的一種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不確定的,此時是要根據犯罪行爲人所觸犯的罪名的法定刑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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