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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逮捕有區別嗎?

拘留和逮捕有區別嗎?

拘留和逮捕有區別嗎?

第一、適用條件不同。

1、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

2、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第二、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准、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羈押的期限不同。

拘留的羈押期限,通常爲14日,最多爲37日;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爲2個月,遇到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標籤: 拘留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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