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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後反悔後果很嚴重嗎?

認罪認罰後反悔後果很嚴重嗎?

一、認罪認罰後反悔後果很嚴重嗎?

認罪認罰後反悔後果很嚴重嗎?

認罪認罰後反悔後果很嚴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隨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推行,有人開始動起了歪腦筋想鑽制度的空子,在獲取從寬處理後又上訴,企圖得到更輕的處罰。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固然有上訴的權利,但若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罰後無正當理由上訴,就違背其當時與司法機關具結適用認罪認罰的合意,引起本不必要的二審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勢必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檢察機關透過依法抗訴,使二審法院依法審判並恢復罪責刑一致,體現了對認罪認罰後依法服判的被告人的鼓勵,也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認罪認罰具結和承諾的自覺,從而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精神與目的。

二、認罪認罰的定義是什麼?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爲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爲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綜上所述,即使當事人認罪認罰之後,也可以進行反悔,但是反悔之後,法院會根據案件進行二審。若是二審結束之後,犯罪嫌疑人仍然維持原罪,那嫌疑人的量刑能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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