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惡意串通能負刑事責任嗎?

惡意串通能負刑事責任嗎?

惡意串通能負刑事責任嗎?

一、惡意串通能負刑事責任嗎

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債務人存在以前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爲,即: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爲目的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爲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二、哪些證據證明惡意串通

當事人主觀心態如何,是認定是否構成“惡意串通”的關鍵,而主觀心態屬個人內心活動範疇,除當事人自行承認外,難以直接予以證實或查實,若僅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分配舉證責任,要求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其基於客觀原因而導致舉證不能,進而敗訴的可能性較大,不具備可操作性。

對於類似情況,採取推定方式完成舉證、認證則較爲合理,即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或已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日常習慣經驗,推理、判斷未知事實是否存在,並允許相關當事人進行反證、辯駁,只要存在高度蓋然的可能性,則可擇優判定某種事實,從而在最大限度內反映案件真實情況。

三、如何界定惡意轉移財產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日常生活中,其實惡意串通的行爲是在各個領域都能遇到的,在民事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或者是在人民法院的判決執行中,就連在夫妻之間的離婚案件中,也是會出現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情形的,此時這種行爲都是要承擔責任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xingshichufa/5kzyr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