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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去傳銷組織是否違法?

被騙去傳銷組織是否違法?

被騙去傳銷組織是否違法?

被騙去傳銷組織是否違法?

騙到傳銷組織是屬於受害人,不算犯法;但是從事傳銷是屬於違法行爲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透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爲。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爲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傳銷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爲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爲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標籤: 傳銷 違法 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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