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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傳喚直接拘傳的情形有哪些?

可不傳喚直接拘傳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可以不經傳喚而進行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不傳喚直接拘傳的情形有哪些?

1.刑訴法第92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所在市、縣外則不行)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傳應由縣(區)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爲《拘傳票》)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3.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標籤: 可不 拘傳 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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