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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的共同犯罪是受賄嗎?

行賄的共同犯罪是受賄嗎?

行賄的共同犯罪是受賄嗎?

一、行賄的共同犯罪是受賄嗎?

行賄的共同犯罪不是受賄,因爲行賄罪與受賄罪各自具備各自的犯罪構成。《刑法》中的每一種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衡量某種行爲是否構成犯罪,並不是看這種行爲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對向行爲的存在,而是應該看它是否符合自身的犯罪構成。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刑法中並不存在絕對的對向犯,任何犯罪都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犯罪構成單獨成立犯罪,而不需要也不是以相互對向的行爲作爲必要條件。受賄罪與行賄罪有着各自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行賄受賄罪應看其主客觀要件是否具備。受賄罪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作爲其直接客體,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主觀方面是行爲人明知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或者索取財物的行爲,是一種損害職務行爲廉潔性的行爲,主觀方面是故意地實施這種行爲。

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與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着根本的區別。首先,行賄罪的基本客體表現爲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爲的不可收買性;其次,行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賄人向國家公職人員實際交付財物的行爲;再次,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一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和法人;最後,行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明知自己的行爲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意圖對方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透過比較受賄罪與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我們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存在着一定的對向關係,但同時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體系。無論是在受賄罪還是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中,法律都沒有要求必須以相互對方的行爲爲成立的必備要件。所以,我們在認定是否成立行賄、受賄罪時,應當遵循犯罪構成的基本原則,從案情的實際情況出發來定性。

總之,共同犯罪的要求是多個人在同一個罪行下能夠有重合的行爲,而且主觀上還必須存在有共同的想法和犯罪的目的,而行賄和受賄的人明顯在思想上就有不同之處,客觀上也完全是兩種不一樣的違法活動,所以不能算作是共同犯罪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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