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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受賄的證據不存在可以定罪判罰嗎?

行賄受賄的證據不存在可以定罪判罰嗎?

行賄受賄的證據不存在可以定罪判罰嗎?

一、行賄受賄的證據不存在可以定罪判罰嗎?

證據不存在不可以判罰,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證據不足是在訴訟過程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爲認定案情的根據。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爲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二、受賄罪的證據要求

(一)主體要件的證據要求。主要包括書中的任命書、委託書、合同、檔案證明、證人證言、以及證明受賄人所在單位經濟性質的證據等。

目前,在辦案過程中,有的同志滿足與被告人供述自己的業務,而忽視了對任命書、承包合同、檔案證明的複製以及知情證人證言的收集,對於證明經濟組織性質的證據更易被忽視。這樣都可能給被告人以退路和可乘之機,導致全案失敗。受賄人職務方面的證據有任命、合同、委託書的,比較容易取證。但有些職務是臨時指派的,這就需要在證人證言上下功夫,注意收集這一臨時任命的研究記錄,任命人的證言宣佈場所以及宣佈內容的證人證言。關於經濟組織性質的證據,不能僅憑一枚公章或某一檔案來確定,要注意工商登記、資金來源、管理形式、承包協議、財產歸屬五個方面的證書、證人證言、進行綜合判斷;還要收集行賄人對受賄人職務,企業性質的認識情況的證據。

(二)利用職務之變的證據要求

1、受賄人所在職務的權利範圍。包括受賄人在單位內主管或分管什麼事項,在經濟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動等工作中的權限,被授委託的範圍,職務活動的具體內容、程序等;還應收集其織物活動的具體內容、程序等,還應收集其織物活動的合法性的證據。

2、收集證明受賄行爲與職務有內在聯繫的證據。這方面的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收集的角度是被告人受賄行爲的背景。既要重視對縱向聯繫方面的證據收集,又不能忽視橫向聯繫方面的證據收集;不能只看到這一職務本身的權限極其所屬下級的影響,而忽視在有些案件中的橫向制約也可能使受賄行爲也職務具有內在的聯繫。

(三)受賄行爲的證據要求

賄賂行爲包括犯罪行爲產生的時間地點、手段、金額等方面的內容。其中,支付與取得是整個過程最重要的環節。

一是收集賄賂手段的證據,對於收受賄賂的要以謀取利益爲條件。索取的,受賄人具有主動性,要重點收集雙方供證,證人證言,有關書證,注意收集每一個細節。只有對整個過程的行爲詭計對話,甚至身體部位如眼神,手式的席細微收集,才能正確判斷。滿足與粗線條的訊問,詢問是達不到要求的。有時賄賂手段以“回扣”,“獎金”等方式出現,這就要查明回扣是否交工,是否國家允許,或行業允許,主要是透過訊問被告或收集有關證人證言來達到要求。

二是收集時間,地點,環境等細節方面的證據。包括交接場所的具體描述,當時氣氛的具體描述,只有供證一致,纔可以認定。要注意特殊情節一致性方面證據的收集;

(四) 賂物的證據收集

賄賂犯罪必須賄賂物的存在或許諾爲前提,賄賂物是重要上物證,在收集時,一要收集有關賄賂物來源方面的證據。注意利用帳目,發票,憑證,白條等書證爲佐證;還要注意對被告人掩蓋事實的虛假書證的鑑定;對於金錢行賄要查明前是家中原有,銀行提取或者是借來的,注意時間的吻合;對行賄物品要查明何時所購,從何而購,發票號證明等;對於以不記名存摺,記名存摺行賄的,要查名支取情況,查明原始單據並進行鑑定。二是要手機賄賂物品的數量,特徵,性能等方面的證據。透過對金錢面值,數字及物品外形,規格,顏色等外部特徵和內在性能的考察,確定系賄賂物。三要收集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如揮霍金錢的去向,物品損壞情況,賄賂財物轉移情況,因賄賂造成的損失等。

對於行賄受賄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程度的行賄受賄行爲應當根據不同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對證據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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