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取保候審的條件和流程是什麼
- 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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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序一般如下:
1、申請。
申請主體: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律師的需出具授權委託書;
取保候審申請書。
2、受理。
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爲公安機關,檢察院自偵案件(如貪污受賄案)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爲檢察院;
審查起訴階段受理機關爲檢察院;
審判階段受理機關爲人民法院。
3、審查。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執行。
不論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還是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只有滿足了取保候審條件的人員纔可以進行取保候審,在進行取保候審的時候是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如果沒有批准檔案,也是不可以進行取保候的,所以說在進行取保侯審的時候需要提前準備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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