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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以前退款算是詐騙不

立案以前退款算是詐騙不

詐騙罪屬於行爲犯而不是結果犯,因此如果詐騙已經實施的,即使在立案前些已經退款的,詐騙犯罪已經成立,仍屬於詐騙。但是如果積極全部退贓,且行爲人認罪、後悔的,是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爲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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