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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家賠償金怎麼追責

對於國家賠償金怎麼追責

對於國家賠償金怎麼追責

近年來,一些冤假錯案被重新改判。相關的被處罰人得到了自由,然而對於這種錯判,卻給當事人帶來難以承受的後果。面對這種冤假錯案,有關部門也出臺了相關的檔案,儘可能的減少對他們的傷害。但沒有具體詳細的實施條例,所以對於國家賠償金怎麼追責,也給被錯判方造成了一系列的問題。那麼接下來,小編爲您解答相關問題!

國家賠償是1995年實施《國家賠償法》之後,由國家對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而國家賠償金則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的一種賠償方式,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對於國家賠償金怎麼追責,以下會爲您詳細解述。

公民被錯誤拘留,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的損害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一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一般傷害,受害人的身體能夠透過醫療復原的,比如軀體軟組織挫傷、面板破裂等;

二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殘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比如四肢癱瘓、失聰失明、精神失常等;

三是造成公民死亡。

針對這幾種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

①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護理費、住院費、合理的營養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指受害人本應得到的勞動收入。但是,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並不是按照受害人實際的收入情況確定,而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每日的賠償金。比如,1992年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爲7.3元,王某因身體傷害耽誤了30天的工作,就應賠償其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約211元。並且,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的身體超過5年仍未痊癒,也只賠償其相當於5年的誤工收入。

②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殘疾賠償金,是對公民因身體殘疾而失去的收入、所受到的痛苦以及僱請人員扶助所花費的費用的賠償。殘疾程度不同,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也應不同殘疾等級越高,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也應越高。但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③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受害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賠償,高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相當於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並且,受害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是指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維持生活的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親屬,如受害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以是與受害人沒有親屬關係但一直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如受害人贍養的前妻的父母、被害人撿到並撫養的棄嬰等。

④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喪葬費是辦理喪失的費用。兩部分加起來的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對於造成受害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的,都應當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的人所需的基本生活費也不相同,因此,有關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應當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有關給付生活費的期限問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因一般無法再恢復勞動能力,生活費應給付至其死亡時止。

在這種受判方被誤判,以致對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這種關乎人民生計的大事,國家應當絕對重視。國家賠償金怎麼追責,當事人應當拿起法律來保護自己。錯判的相關人員應當接受法律的追究,對於被判方國家應當減少他以後生活的阻礙。如果您還有相關的問題需要解答,可以訪問本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爲您服務!

標籤: 賠償金 國家 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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