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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單位犯罪哪條規定只處罰個人?

刑法單位犯罪哪條規定只處罰個人?

單位犯罪主要是爲了公司、單位等利益而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爲。在我國刑法上有許多關於單位犯罪的法律條文。同時我國對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或者單罰制原則。那麼刑法單位犯罪哪條規定只處罰個人?下面小編將爲你詳細介紹。

刑法單位犯罪哪條規定只處罰個人?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爲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爲輔。單位犯罪一般在經濟類犯罪較多。例如第176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第177條僞造、變造金融票據罪;第190條逃匯罪;第191條洗錢罪;第198條保險詐騙罪;第201條逃稅罪;第213—219條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21—230條擾亂市場秩序罪。

當然還有其他的單位犯罪,刑法條文中都有相關規定。如果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結果是爲了個人的利益,就不能認爲是單位犯罪,而是單位內部成員個人的犯罪。如果犯罪行爲的實施沒有與單位的工作或業務相聯繫,就無法認定這種犯罪行爲與單位之間的關係。依照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爲,均不應視爲單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處罰:(1)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所得或私分的。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單位犯罪,主要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的領導人員決定,而由單位內部人員具體實施的。

綜上所述小編主要爲您介紹刑法中關於單位犯罪主體和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但只是爲了個人利益犯罪行爲該如何處罰等問題。由此可知,如果只是單位內部成員的個人犯罪,即使利用單位的名義,仍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只能處罰個人。如果您對刑法單位犯罪哪條規定只處罰個人這個問題仍有疑問,可以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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