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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人罪如何區別

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人罪如何區別

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人罪如何區別
一般來說,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即,普通的鬥毆行爲,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衆前提下的鬥毆行爲,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衆行爲和鬥毆行爲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衆鬥毆罪特殊規範。
但是這種特殊的規範又不是貫以始終的,刑法第292條第二款規定,聚衆鬥毆罪在鬥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於重罪,而當聚衆鬥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化爲故意傷害罪的第234條和第232條處罰。
這種轉化關係說明兩罪並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標籤: 傷人 聚衆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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