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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通事故責任書

什麼是交通事故責任書

什麼是交通事故責任書

交通事故責任書是對交通事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承擔程度進行認定,在事故責任書中明確記載責任雙方應承擔的事故責任,認定結果的出爐主要是以現場情況和基本事實爲基層。事故責任書給事故的責任作出了明確回答,一方面是爲了讓當事人承擔責任,一方面是確保責任明確。接下來,隨本站小編詳細瞭解下交通事故責任書的相關知識吧。

一、什麼是交通事故責任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透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爲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採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爲定案根據。

二、交通事故責任書的內容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於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認定書送達後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覈。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爲是一個製作證據的行爲而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透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覈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透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採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兩種程序:

一種是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而製作的“事故認定書”,一種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處理而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依照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適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書的相關知識在上文中已經闡述。交通事故發生以後,一些人因爲害怕承擔責任會選擇逃避。一份公平公正且完整的交通事故責任書是避免這一情況發生的重要手段。交通事故責任書明確雙方責任,爲事故的處理提供了指導,讓責任者承擔責任,讓受害者得到應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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