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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書

仲裁調解書

成都市武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調解書

仲裁調解書

成武勞人仲調字(2014)第35號

申請人:夏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雙流縣九江鎮×街×號,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王生帥,四川高維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成都市武侯區×鞋廠

住所:成都市武侯區金花鎮陸壩村×組

經營者:唐某

委託代理人:萬×律師,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上列雙方當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04年6月13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工作職務爲下料師,申請人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期間被申請人從未支付過加班工資,至今被申請人仍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爲申請人繳納社保,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繳納社保並簽訂勞動合同均遭到被申請人拒絕,2013年11月1日,被申請人口頭要求申請人無限期放假且不支付放假工資,申請人被迫以被申請人違法爲由於2013年11月17日以書面通知形式與被申請人解除了勞動關係。現申請人提請仲裁申請,要求被申請人:1、向申請人支付2004年6月13日至2013年11月17日期間加班工資17599元;2、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2000元;3、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28500元;4、爲申請人補繳社保。庭審後,經本仲裁委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申請人成都市武侯區×鞋廠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夏某加班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社保補償等在職期間各項補償費用共計人民幣40000元(大寫:肆萬元整)。

二、申請人自願放棄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其他仲裁請求的權利。

上述協議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本仲裁委予以確認。

本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員:張某

成都市武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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