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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應該向哪個法院遞交上訴狀

民事案件應該向哪個法院遞交上訴狀

一、民事案件應該向哪個法院遞交上訴狀

民事案件應該向哪個法院遞交上訴狀

我國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透過該條法律規定可知,當事人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也可選擇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這是法律賦予上訴人的基本訴訟權利。上級法院拒收上訴狀,要求當事人前往原審法院遞交上訴狀,可能考慮到,就算自己收了上訴狀,也要轉交原審法院,再由原審法院移交案卷材料。不如讓當事人直接向原審法院遞交上訴狀來的乾脆,也省去了上級法院向原審法院郵寄上訴狀的麻煩。而下級法院拒收上訴狀的情況則相對比較少見,但一旦出現,往往會給當事人製造更大的麻煩。以至於很多人上訴都不敢透過郵寄的方式遞交,生怕被法院退件或其他預料不到的風險,導致過了上訴期。

小編認爲,法律規定具有強制性,也是當事人和法院均應共同遵守的規範指引。當事人因爲信賴國家頒佈的法律的規定,而前往原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遞交上訴狀,正如駕駛人遵照交通規則駕車行駛,就可以斷定自己不會因違章而被扣分罰款一樣。如果每位遵紀守法的駕駛人上路行駛時,還不能確定自己是否會被扣分罰款。那麼,人們也就失去了衡量自己行爲是非對錯的標準,社會也就亂了套了。既然法律是這麼規定上訴的程序的,法院和當事人就都應該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不管是出於實務操作中的便利考慮,還是內部約定俗成的操作習慣,均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哪怕是因此要多付出一份辛勞,多做了一些工作,也要謹慎的遵守。只有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公平、正義的實現纔有保障。

面對目前實務中的不足,小編建議當事人儘量不要等到上訴期臨近屆滿纔去遞交上訴狀,給自己留出機動時間,以免因此錯過上訴期,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二、民事案件可上訴幾次

只要判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上訴的次數沒有限制,但還是要符合我國的兩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民事案件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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