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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

律師函

(2015)蘇昭律函字第 號

律師函

致東營XX工程有限公司:

江蘇昭鵬律師事務所接受張某先生的委託,指派戴志勇律師就張某先生承包商洛至商南XX工程(商洛至XX段)SSXXX-SSXXX段線路安裝工程相關事宜鄭重致函如下:

根據張先生提供的資料顯示,商洛至商南XX工程(商洛至XX段)SSXXX-SSXXX段線路安裝工程,系由XXX工程有限公司總包後分包給貴公司,2013年8月,貴公司的董XX先生又以貴公司名義將此工程轉包給張先生施工,隨後,實際施工人張先生即租賃機械設備,組織人員施工。並按期竣工。經對實際工程量覈算,該工程量價款爲3000459元,目前已支付工程款1081000(不包含XXX工程已付的油款),尚有1739459元的工程款至今未有結算。張先生多次去貴公司協商解決所欠其工程款事宜,但均無結果。

本律師認爲,張先生作爲實際施工人,其承建的工程已按期竣工並經各方驗收合格,依法應取得該工程款,現貴公司至今尚未與張先生結清該工程款。

有鑑於此,本律師特此函告:

第一,敬請貴公司收到本函後7日內(以寄送本律師函之快遞公司反饋的送達日期爲基準日期)向張先生付清欠款壹佰柒拾叄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1739459元),支付給張先生。

第二,如貴公司未能在函告日期之內向張先生支付上述款項或另行就該事項與張先生達成協議的,本律師將在貴公司收到本律師函的第八日(以寄送本律師函之快遞公司反饋的送達日期爲基準日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追究貴公司的違約責任。

考慮到雙方之前的合作關係,以便於雙方進一步的合作,望貴公司能在函告日期內付清欠款。如進入訴訟階段,貴公司必將承擔訴訟之不利後果(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商業信用喪失等無形損失)。務請貴公司審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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