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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函條件是什麼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函條件是什麼

一、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函條件是什麼?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函條件是什麼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函並沒有特定的條件,律師函的本質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爲,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師函並不是真正有效,具體還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則是無效的律師函。

律師函必須要有律師簽章和蓋章,代表對此函負有法律責任,如無則爲僞造。如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委託人以及律師的責任。

二、律師函的作用是什麼?

律師函的作用有: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託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透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透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透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後果,多會償還欠款。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透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透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爲。

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爲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爲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透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透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並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麼後果,譬如起訴、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貨等等。

三、律師可以從事哪些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綜上所述,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滿足什麼條件律師事務所才能出具律師函,但是,律師事務所需要對出具的律師函承擔法律責任,一般律師函當中應該有律師事務所的公章。透過所謂的律師函威脅他人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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