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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不足申請撤訴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證據不足申請撤訴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經查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民事訴訟證據不足申請撤訴的情形有哪些?

1、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2、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爲的;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4、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5、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7、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法院判決前,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就提起公訴的全部或部分被告人撤回起訴。

1、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無法進行補充偵查或沒有補充偵查價值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無法交付審判的。

2、在法院審理期間經鑑定被告人行爲時患有精神病,不負刑事責任的;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這種情況往往是檢察機關和法院的認識不統一造成的;

4、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5、其它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爲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理應駁回訴訟或者不予支援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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