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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的案件有管轄權;

2、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案件的管轄權來源於法律的規定;

3、排除其他法院對專門管轄案件的管轄;

4、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協議排除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的效力還表現在對牽連管轄的限制上。牽連管轄又稱合併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另一案件與該案件存在牽連關係,而對另一案件一併管轄和審理。

牽連管轄的實質是對某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牽連關係取得了原本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牽連管轄適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和被告提出反訴。

牽連管轄雖然在事實上擴大了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但是這一擴大又受到專屬管轄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那麼受訴法院便不能基於牽連管轄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訴的時候,由於反訴的訴訟標的雖然與本訴有牽連,但它仍然屬於獨立的訴,而作爲獨立的訴,反訴亦有其管轄法院。

反訴未必屬於受理本訴的法院管轄,但如果把受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作爲提起反訴的條件,那麼勢必大大縮小反訴的範圍,不利於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解決相關糾紛這一目標的實現,因此,運用牽連管轄的理論,承認受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原本無管轄權的反訴,以達到反訴與本訴合併辯論與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訴是屬於另一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那麼受理本訴的法院就不能基於牽連管轄而取得對反訴的管轄權。

我國有學者指出:“被告以與本訴標的的請求或與防禦方法有關聯的請求爲限,可以在口頭辯論終結前,向本訴系屬的法院提起反訴,但反訴標的請求屬於別的法院專屬管轄時,不在此限。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被告有權提出反訴,法院對反訴可以與本訴合併審理,但並沒有專門規範反訴的條文,反訴及其要件是透過學理來確定的。

大家根據字面意思也可以稍微理解一下,專屬管轄是專門人民法院管理專門的案情,普通的法院是不可以進行受理的。專屬管轄是適用三個地方,一種是不動產權的起訴,一種是因港口作業發生的事情,另一種是因爲繼承遺產發生的訴訟。

標籤: 管轄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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