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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73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總則173條的內容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173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173條的內容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爲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二、《民法典》關於委託代理終止規定

第七章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爲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爲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爲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的《民法典》第七章主要規定了關於代理的相關事宜,其中第三節裏面主要是委託代理的情形的規定、代理人死亡後代理行爲有效的規定以及法定代理終止的規定,其中《民法典》173條就是詳細的介紹了哪些情形下委託代理終止,對於委託代理終止有異議的都可以參閱一下我國的《民法典》第七章相關的內容規定。

標籤: 民法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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