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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37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137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137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188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1) 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 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 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 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三、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爲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爲義務時起算。

6、 因侵權行爲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後經檢查確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我們知道,當事人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當天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超過之後,就無法針對侵權提出訴訟。而長期訴訟時效則是指即使當事人如果在侵權行爲發生二十年之後才知道利益被侵害的,此時再提起訴訟,法院也不會再受理了。

標籤: 總則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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