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時間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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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時間怎麼規定的?
申請不公開審理,應在舉證期內提出,不公開審理的程序和公開審理是一樣的,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最長爲三個月內,一般程序爲六個月內。
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的,必須法院確定的開庭三天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因爲法院在開庭三天前會發出開庭公示,通知旁聽。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刑事案件需要多久能開庭審理?
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一般爲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一般刑事案由檢察院移送法院,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移送,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構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開庭審理的步驟有什麼?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不公開審理的案子,要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公安機構將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會在兩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如果遇特殊的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法院審理公訴的刑事案件時,要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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