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外交人員可以作證人嗎
- 訴訟仲裁案例
- 關注:2.27W次
一、在刑事案件中外交人員可以作證人嗎?
可以,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刑事案件只有證人證言可以定罪嗎?
刑事案件只有證人證言不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刑事案件中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證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爲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透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爲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僞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對於刑事案件中的證人,有關部門不能考慮證人的身份地位或者證人的國籍,只要證人知道案件的相關情況,證人自身也有作證的義務,不過,相關部門也不可能僅憑證人證言去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除了證人證言,其他的定罪證據要足夠充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usong/susonganli/4490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