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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監護人與學校責任的分擔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監護人與學校責任的分擔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監護人與學校責任的分擔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監護人與學校責任的分擔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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