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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和詐騙的區別

不當得利和詐騙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不當得利和詐騙的區別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該條規定明確了不當得利人負有向利益受損人返還義務、利益受損人享有向不當得利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確了“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對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之間有因果聯繫”三項基本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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