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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原告舉證還是被告舉證?

誹謗罪原告舉證還是被告舉證?

一、誹謗罪原告舉證還是被告舉證?

誹謗罪原告舉證還是被告舉證?

誹謗罪通常是原告舉證,原告需要就以下方面做出舉證: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爲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爲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誹謗罪行爲表現是什麼?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因此如果是當事人要針對誹謗罪進行告訴,那麼需要自行準備好能夠證明的確存在着針對某個人的誹謗行爲的特定證據,而且這些證據必須要能夠體現出來被告是在對事實進行捏造,而且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的情節,是不能夠按照誹謗罪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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