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前置的規定是什麼?
- 稅務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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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復議前置的規定是什麼?
稅收復議前置的規定是目前稅收方面的一些規定並不適用於行政複議前置,《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在第十四條文中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八條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爲: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覈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八)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爲。
(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爲。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
二、稅務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爲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關於稅收的徵收問題,不是特別的滿意認爲侵犯到自身的權益,此時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允許的維護自身權益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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