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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有哪些

一、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有哪些

在德國法中,可撤銷的法律行爲主要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也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範疇。我國《合同法》第54條列舉了可撤銷合同形成的原因:

1、重大誤解即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的損失。

2、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對利益受損方而言,並非自願接受。其主要特徵在於一方利用對方缺乏經驗和緊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與否,還應當以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

3、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詐、脅迫即一方當事人採用欺騙或實施不法行爲給對方造成危難等手段,使對方做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上述四種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均使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在合同中受到重大不利。因此立法時賦予受害人以變更或撤銷權,從而儘可能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這正體現了《民法》自願、意思自治的要求。《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不夠具體,對於“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明顯缺乏相應的具體規則,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該條的操作感到困難,同時也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客易導致對該條的濫用。

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如何?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可分爲廣義與狹義兩種。所謂狹義的可撤銷合同的效力,是指可撤銷合同在撤銷權存續期間內而未被撤銷時的效力而廣義的可撤銷合同的效力,除此之外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的效力,二是可撤銷合同在撤銷權存續期間屆滿未被撤銷或在此期間放棄撤銷權後的效力。嚴格地說來,所謂可撤銷合同的效力,是指狹義的。因爲當可撤銷合同被撤銷時,可撤銷合同已變成無效的合同,是不能稱作可撤銷合同。同樣,當可撤銷合同在撤銷權存續期間屆滿未被撤銷或在此期間放棄撤銷權時,可撤銷合同已成爲有效合同,也是不能稱作可撤銷合同。

主要就是上述四種情況下的合同有可能被撤銷。當然合同一旦被撤銷的,那麼對於當事人來講就是不利的了,因爲辛苦簽訂的合同並沒有按照想要的方向發展。

標籤: 合同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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