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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有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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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務人必須有財產處分行爲。

(二)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爲必須危害到債權。債務人雖處分其財產,但他仍有清償債務能力的,則債權人不得主張撤銷權。

(三)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侵害債權的,債權人能夠證明受讓人是知情的才能享有撤銷權,否則不得主張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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