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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管轄合同履行地是一致的嗎?

合同糾紛管轄合同履行地是一致的嗎?

一、合同糾紛管轄合同履行地是一致的嗎?

合同糾紛管轄合同履行地是一致的嗎?

合同糾紛管轄合同履行地可能是不一致的,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於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但確定合同履行地非常複雜,爭議較多。爲統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

二、特殊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合同有多種類型,不同類型的合同因履行地、簽約地、承攬地等的不同,發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也不一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另外,也有些合同糾紛管轄是由法律規定的。其它由法律規定的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情況: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爲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在簽署前,就可以協商確定糾紛發生之後的管轄法院,對於沒有在合同之中做出規定的,糾紛發生之後,可以臨時協商確定,若是無法協商,則可以按照法定的規定,到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人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合同糾紛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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