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混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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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廣義的混同,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
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
2.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
狹義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況。
合同混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合同項下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二爲一,這是基於合同目的消滅二是權利義務終止。其他的方式還有清償,抵消,提存,免除,履行,履行不能等方式。這是狹義的混同,是專指合同法上的情況。
這種方式使合同消滅並非邏輯的結果,而是由於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必要存續,所以法律規定因混同而消滅合同,效果更符合實踐。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條是關於債權債務混同的規定。
混同是一種事件,即因某些客觀事實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不必由當事人爲意思表示。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關於混同,既有廣義上的說法,也有狹義上的說法。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況,是混同的狹義用法,此時我們作爲合同的當事人的話,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護自己的民事合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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