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餐飲租賃合同怎麼寫?
-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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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場餐飲租賃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1、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
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租賃物,應支付給出租方超時使用的租金。
2、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採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戶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於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3、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
在租賃物租賃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於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二十九條“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爲。”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三)預租的商品房。
第三十一條“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未徵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第三十四條“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後時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最後租期期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商場還是其他的一些餐飲的行業,如果需要租賃場地來從事經營活動的話,那麼需要跟對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房屋租賃需要明確一下租期以及具體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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