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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解除起訴狀如何書寫?

租賃合同解除起訴狀如何書寫?

一、租賃合同解除起訴狀如何書寫?

租賃合同解除起訴狀如何書寫?

租賃合同解除起訴狀具體應當寫明以下內容,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其一、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即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其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其三、相關的事實與理由;

其四、支援相關訴求的證據;

其五、起訴人的簽名以及提交訴狀具體的年、月、日。

二、租賃合同特徵

1.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故爲諾成合同;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或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爲有償合同;出租人有將租賃物按約定交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有按約定交付租金的義務,故爲雙務合同。這一特徵使之區別於借用合同。

2. 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因爲承租人必須返還,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 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並沒有取得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 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係,又引起物權法律關係,即一般就不動產的租賃而言,導致承租人獲得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和先買權。

三、租賃合同的期限

原則上由租賃協議的當事人約定。然而,爲了防止租賃期限過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約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

即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租賃期)爲20年。如果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即租賃期限仍爲20年。不過租賃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續訂的租賃合同的期限亦不得超過20年,此20年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期限;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的習慣來確定;如仍不能確定,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過,對租賃期限爲6個月以上的,若租賃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即使當事人對租賃期限作了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租賃合同仍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承租人與出租人就租賃事項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是諾成合同,具有自己的法律特性。同時,租賃合同具有相應的法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合同解除起訴狀具體應當寫明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原告的訴訟請求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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