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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異議登記時限爲多久?

不動產異議登記時限爲多久?

一、不動產異議登記時限爲多久?

不動產異議登記時限爲多久?

自異議記載於房地權屬登記簿之日起15日內,申請人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

(一)利害關係人認爲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持下列與房地權利相關的證明檔案,向登記機構提出異議: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複印件留存);

3.證明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關證明材料(原件留存或者查驗原件、複印件留存)。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登記機構應在受理異議登記申請的當日將異議人姓名(名稱)、異議事項、異議依據記載於房地權屬登記簿:

1.申請異議的房屋在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範圍內;

2.被申請異議的權利人是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3.申請人是有關證明材料載明的房地權利的利害關係人;

4.申請人未曾就同一事由申請過異議登記。

(三)自異議記載於房地權屬登記簿之日起15日內,申請人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

自異議記載於房地權屬登記簿之日起15日內,異議申請人與房地權利人達成協議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的,書面通知登記機構後,該異議撤銷,登記機構應將撤銷事項記載於登記簿。

(四)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地權屬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異議登記條件是什麼?

(一)異議登記的申請人爲利害關係人,未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自行啓動異議登記。建立異議登記的目的是爲了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的權利已經得到登記簿的公信力的保護,通常情況下,其不會對登記簿上的權利歸屬狀況提出異議,即便真有不同認識,也完全可以透過更正登記來解決。另外,從《民法典》的相關表述來看,異議登記的申請人也僅表述爲利害關係人。

(二)異議登記以登記簿記載權利人不同意變更登記爲前提。我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也就是說,在提出異議登記之前,利害關係人事先是提出過更正登記的,在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或者不動產登記機關不同意更正登記的條件下,更正登記申請人就可以提出異議登記。

(三)申請異議登記需要經過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的書面同意。這點看似有些奇怪,爲何權利人會給申請人這樣一個書面說明,而允許他人對自己的權利提出異議呢?其實也不難理解,申請異議登記是在權利人拒絕進行更正登記之後才得以進行的,所以權利人的權利此刻還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給予申請人這樣的聲明對其本身也沒有影響。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登記不動產時一般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那麼就需要及時的提出異議,而且提出的時間是有限制的,一般最長爲十五日,如果超過了此時效那麼異議就會失效,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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