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法規 >

騙取“保證金”是否構成合同詐騙

騙取“保證金”是否構成合同詐騙

隨着市場經濟發展,各種詐騙行爲層出不窮,其中利用勞動合同收取保證金的方式的詐騙行爲更是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騙取“保證金”是否構成合同詐騙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爲。合同詐騙罪的行爲人通常採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爲如下幾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當然,無論行爲人採取上述何種欺騙手段,只有當其詐騙財物的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與許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簽訂的聘用庫房保管員的協議、聘任展銷部主任的協議應屬於勞務合同,亦即《勞動法》上調整的勞動合同,其體現的是一種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而非一種社會經濟秩序上的經濟關係。因此不能將此認定爲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本案另一個重點在於客觀行爲上。合同詐騙罪的一個表現形式就是 虛構合同主體進行詐騙。即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爲,這是合同詐騙犯罪分子最慣用、最常見的詐騙手段。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要並不是透過合同來進行詐騙,其利用的主要是僞造事實聘請受害者,然後透過收取保證金來進行詐騙,這並非發生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與合同是否履行、合同的履行內容也無關,簽訂合同只是其實施詐騙的一個幌子。並且,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保證金在《勞動法》中本來就是被禁止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hiwu/hetongfagui/z3g10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