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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抗辯權

如何行使合同抗辯權

如何行使合同抗辯權
所謂抗辯權,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一種權利,即權利人在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權的權利。我國民法中有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
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主要涉及到的就是以下三種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對於這三種抗辯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6條、67條和68條分別對其作了規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標籤: 抗辯權 行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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