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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是是當事人一方將房屋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爲此支付租金並於期限屆滿或使用完畢後交付房屋給出租人的協議。提供房屋的一方爲出租人,使用房屋的一方爲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房屋爲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是應當注意一下幾點:
1、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比如:房屋的門牌、樓棟、房間號、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
2、應當確認租賃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問題,如果出租人以房屋所有人身份出租,要確認其是否擁有所有權,檢視證件。若爲轉租的,原租賃合同是否允許轉租,確認是否經過所有權人同意;
3、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4、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標籤: 租賃 房屋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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