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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的成立條件是否有規定

附隨義務的成立條件是否有規定

一、附隨義務的成立條件是否有規定?

附隨義務的成立條件是否有規定

沒有,民法典中的附隨義務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義務爲自己存在的前提條件,其功能在於使當事人的權益獲得完美的實現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之終極目的。附隨義務之附隨並不意味着附屬,而是要彌補當事人約定義務乃至法律明確規定義務之不足,因此,附隨義務具有法律義務的性質。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民法典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徵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爲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說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的執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三、附隨義務的種類

債之關係爲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髮展過程中表現爲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脫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爲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民法典》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爲目的。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第七百五十條、第七百八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九百五十三條則作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爲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透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爲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爲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應該說,書面合同當中的隨附義務也能看成是整份合同當中的主要義務了,成立的條件基本上就是在雙方形成合作關係,簽訂了書面合同以後就自動成立了。有些時候,合同當中自然也會約定到合作各方人員對於所合作的事項都是具有保密義務的,其實其中提到的保密義務就是附隨義務的一種。

標籤: 附隨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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