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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保證合同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簽訂保證合同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簽訂保證合同是否需要債務人的同意?我們可以從保證合同的效力進行切入,從而來考慮這個問題,保證合同會因以下原因歸於無效:
1.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9條和《擔保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第18八條的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2.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
3.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准而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5.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3項的規定,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爲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由此可見,擔保合同的成立並不以債務人知情並同意爲要件,即使債務人對擔保合同不知情,保證人依然可以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當債務人不還債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保證合同要求保證人還債。

簽訂保證合同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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