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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方式有幾種

合同的訂立方式有幾種

合同的訂立方式有幾種
合同訂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便易行,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於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採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採用書面合同的好處是,當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於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第三,公證形式。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鑑,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
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檔案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批准後才生效。
第五,登記形式。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於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標籤: 合同 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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